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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于某甲。委托代理人路传尧,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乙。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依法分割遗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的爷爷于中海去世后,政府部门应发放的抚恤金被告于某乙尚未实际领取,于某甲的两个姑姑也未明确表示是否继承,现原告要求于某乙承担返还义务,属诉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纯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