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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文俊诉长治县贾掌镇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俊,长治县贾掌镇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89号原告崔文俊,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俊德,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长治县贾掌镇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中晓,职务,村委主任。原告崔文俊与被告长治县贾掌镇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村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文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德,被告原村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李中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冬,被告原村村委为解决原村村民人畜吃水问题打深井一眼。2011年1月20日,被告因支付打井工程款等费用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按月利二分五厘计息,连本带利一并归还,同时给原告出具了连本带利13000元的借款收据一支。2012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6500元。一个月后,原告再次催要借款时,被告推诿拒不归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元,并支付利息款487.5元,共计6987.5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1年12月,原村进行了第九届换届选举,原告主张的2010年被告借款是为了解决原村吃水问题,被告一概不知。借钱干什么?借了多少钱?利息多少?借款几次?还了多少?还欠谁多少?新一届的原村村委一概不知,上一届原村村委也没有向本届原村村委提过这个事。这部分欠款是上一届的原村村委主任和支书经手的。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证据:2011年1月19日,被告原村村委出具的借款收据一支,证明被告原村村委的借款事实以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当事人才知道其真实性,现任村委主任并不知道。被告原村村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即借款收据一支,经本院审查,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9日,被告原村村委向原告崔文俊借款1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按月利二分五厘计息,连本带利一并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连本带利13000元的借款收据一支。2012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归还了6500元,剩余6500元至今未归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原村村委向原告崔文俊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原村村委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的利息依法予以保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治县贾掌镇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文俊借款65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是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4月2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治县贾掌镇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远疆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