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涉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89)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锦堂,王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涉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冯锦堂,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土成,工人。被申请执行人王东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冯锦堂与被申请执行人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0日作出(2009)涉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冯锦堂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0)涉执字第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辉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