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执民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绍兴县艾利嘉贸易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丽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艾利嘉贸易有限公司,铜陵市丽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282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艾利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被执行人:铜陵市丽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市丽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圆机6台、空气压缩机1台、储气罐1个、验布机1台(详见绍统评报字(2012)第18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新祥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