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东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电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616号原告西安东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岗家寨新村小区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青海,男,汉族,1949年9月21日出生。被告西安电力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东郊半坡村115号。法定代表人马向前。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东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东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电力机械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东立油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