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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李洪清与青岛盛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洪清;青岛盛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783号原告:李洪清男,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涛,男,1976年8月25日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盛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小孙戈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256272-0。法定代表人:孙德正,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伟刚,男,1971年3月29日生,系该公司股东及监事。原告李洪清与被告青岛盛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清的委托代理人孙涛、被告青岛盛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智、石伟刚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清诉称,原告系被告的雇员,2010年4月17日,原告在被告车间工作时,被机器挤伤右臂,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只支付医疗费,其它费用未予以赔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5654.5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青岛盛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赔偿,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盛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洪清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总计26000元,分两次付清,调解书生效后即付13000元,余款13000元在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李洪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