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理华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理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理华冰,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王强申请执行理华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理华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理华冰与薛亲(女,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系夫妻关系,且被执行人理华冰所欠申请执行人王强面粉款22600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并用于家庭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薛亲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薛亲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平德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梁晓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