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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三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福振、杨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张福振,杨运华,康世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建纯,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桂合,冀州市信都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福振,男,汉族,系冀州市向阳院小区453号业主。被告杨运华,男,汉族,系冀州市向阳院小区262号业主。被告康世忠,男,汉族,系冀州市向阳院小区352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福振、杨运华、康世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于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市向阳院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薄彦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