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方桃春、李金明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桃春,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0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桃春,农民,家住横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金明,农民,家住肇东市。2005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宋某,农民,家住长岭县。2005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郝某冰,农民,家住长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肖某旺,农民,家住横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赵某梅,农民,家住上饶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余某,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桃春、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桃春、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及辩护人罗央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方桃春伙同杨某荣、陶某龙、舒某华、诸某明、邹某梁、杨某彪、赵某仁(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横江村、武陵桥村、慈溪市匡堰镇、逍林镇等地,租赁被告人余某及龚某儿、姚某霞、胡某仙、沈某芬(均另案处理)住处等地,以筒子牌九“二八杠”的形式,招徕刘某罗、裘某、李某、张某、欧某、冷某等数十人聚众赌博。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方桃春为赌场长期股东,李某茂、陈某华、林某、舒某华、“老眯”(均另案处理)等人做桌角,被告人李金明、宋某、郝某冰及“小宝”(另案处理)等人护赌,被告人肖某旺及方某明、张某兵、熊某清、李某、官某荣、“老乔”(均另案处理)等人望风,被告人赵某梅及饶某亮、吕某林、白某辉、赵某明、“赵六仔”(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中放高利贷。2011年11月25日,慈溪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涉赌人员70余人。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方桃春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以上,被告人李金明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余元,被告人郝某冰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肖某旺非法获利人民币0.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梅多次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非法获利人民币0.36万元,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李金明、宋某、肖某旺、赵某梅、余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桃春、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桃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李金明、宋某、肖某旺、赵某梅、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金明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方桃春辩称,赌场共抽头六七十万元,其个人获利三万元。被告人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罗央芬辩护,被告人方桃春开设赌场时间总的天数也就二三个月,且合股人员一直发生变化。起诉书指控赌场共抽头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证据尚欠充分,应以被告人方桃春的当庭供述为准。被告人方桃春平时表现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方桃春最大限度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方桃春伙同杨某荣、陶某龙、舒某华、诸某明、邹某梁、杨某彪、赵某仁(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先后合股,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横江村、武陵桥村、慈溪市匡堰镇、逍林镇等地,租赁被告人余某及龚某儿、姚某霞、胡某仙、沈某芬(均另案处理)住处等地,以筒子牌九“二八杠”的形式,招徕刘某罗、裘某、李某、张某、欧某、冷某等数十人聚众赌博。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方桃春为赌场长期股东,李某茂、陈某华、林某、舒某华、“老眯”(均另案处理)等人做桌角,被告人李金明、宋某、郝某冰及“小宝”(另案处理)等人护赌,被告人肖某旺及方某明、张某兵、熊某清、李某、官某荣、“老乔”(均另案处理)等人望风,被告人赵某梅及饶某亮、吕某林、白某辉、赵某明、“赵六仔”(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中多次放高利贷。2011年11月25日,慈溪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涉赌人员70余人。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数百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方桃春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以上,被告人李金明非法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余元,被告人郝某冰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肖某旺非法获利人民币0.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梅非法获利人民币0.36万元,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李金明、宋某、肖某旺、赵某梅、余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犯王某云、陶某龙、舒某华、诸某明、林某、王某平、白某辉、官某荣、李某、杨某荣、方某明、李某茂、张某兵、熊某清、胡某仙、姚某霞、龚某儿、邹某梁、郑某华等人的供述笔录,分别供认赌场运作情况,以及其等人及本案被告人等涉案人员在赌场内的分工、获利等情况。2.证人刘某罗、裘某、李某、张某、欧某、冷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分别证实其等人在赌场内赌博及赌场内具体人员分工等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方桃春对涉案相关人员及开设赌场地点的辨认情况;被告人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对涉案相关人员的辨认情况;相关同案犯、证人分别对涉案相关人员及开设赌场地点辨认情况。4.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票据,证实:2011年11月25日15时30分许,慈溪市公安局民警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横江村田屋20号租房进行检查,查获涉赌人员78人,并查扣相应赌资。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金明、宋某的前科情况。6.身份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7.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各被告人到案的情况。8.被告人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的供述,均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分别对该赌场的抽头获利数及被告人方桃春在赌场中的抽头获利数予以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桃春、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该赌场抽头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及被告人方桃春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证据尚欠充分,但该赌场抽头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以上及被告人方桃春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事实,有同案犯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方桃春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罗央芬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金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桃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金明、宋某、肖某旺、赵某梅、余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桃春、李金明、宋某、郝某冰、肖某旺、赵某梅、余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随案扣押的涉案赌资,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桃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李金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郝某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肖某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赵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七、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八、被告人方桃春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金明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宋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郝某冰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肖某旺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梅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千六百元、被告人余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四千元,继续予以追缴;随案扣押的涉案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施 群 霞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