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王志宏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珍,王志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张桂珍。委托代理人王冰,系原告之女。被告王志宏。本院受理原告张桂珍诉被告王志宏债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宏虽在西安市长安区金堆城郭杜小区有住房,但其经常居住地处于华县境内,属华县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桂珍诉王志宏债权纠纷一案移送至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盼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