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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尉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77号申请执行人尉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尉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扣划人民币3386元后,经申请人申请暂时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在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