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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迎与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叶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王迎,农民。被告叶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与被告叶军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王迎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