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平民初字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宋国良与樊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良,樊文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187号原告:宋国良。委托代理人:黄烈萍。被告:樊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良与被告樊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良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文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