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赵明升与赵恒升、张效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升,赵恒升、张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578号申请人赵明升。被执行人赵恒升、张效立。本案在执行申请人赵明升与被执行人赵恒升、张效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民三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