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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遂法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雪芳与遂溪县城月畜牧兽医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溪县城月畜牧兽医站,黄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遂法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遂溪县城月畜牧兽医站。法定代表人黄照,该站站长。申请执行人黄雪芳,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雪芳与被执行人遂溪县城月畜牧兽医站清偿补偿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遂溪县城月畜牧兽医站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我站综合办公楼一楼的五间门面,其中由北向南的第一间是本站的动物检疫报检点,属正常办公场所。其余四间已于2005年8月23日承包给谭裕作经营档口至2021年6月25日止,有合同书为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黄雪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遂法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遂溪县城月畜牧兽医站所有的位于遂溪县城月镇××号综合办公楼一层的档口三间(即由北向南第1、2、5间)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遂溪县城月畜牧兽医站以被查封的三间档口其中一间为正常办公场所和其他二间已出租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撤销查封裁定。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不召开听证会,由本院直接审查。异议人遂溪县城月畜牧兽医站主张被查封的三间档口其中一间为正常办公场所和其他二间已出租,要求本院撤销查封裁定的理由不足。由于本院所查封的财产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查封期间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办公和出租营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燕青审判员  曹兴其审判员  文斯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