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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广民初字第53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后典礼生活。2005年10月30日生一女儿取名孙某乙,2007年11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孙某丙,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并不了解的情况下,由于双方父母的干预,勉强结婚,因婚前彼此不了解,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有时也大打出手,现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因被告婚后经常外出打工,婚生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较多,被告对两子女的成长从来不闻不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子女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合理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甲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不同意由她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订亲,同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典礼同居生活。2005年10月30日生一女儿名孙某乙,2007年11月2日生一男孩,名孙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1年2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外出打工后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现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亲,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子女,因家庭琐事而分居生活,分居时间较短,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东兴代审判员 王俊涛陪 审 员 贡晓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逯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