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疆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疆峰,王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安疆峰。被执行人王予安。申请执行人安疆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予安给付其案款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王予安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50525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