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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疆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疆峰,王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安疆峰。被执行人王予安。申请执行人安疆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予安给付其案款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王予安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50525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