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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星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吴正喜与谭燕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正喜;谭燕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吴正喜,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广西阳朔县人,住广西阳朔县(福阳石材厂),身份证号: 450321195106161051。 被告:谭燕斌,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中专文化,住桂林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 450311196105130036。 委托代理人:李炳荣,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喜诉被告谭燕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正喜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69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素  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莉莎(兼) 审 判 员 周  素  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