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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小丽与孙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武,杨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武(又名孙小武),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小丽(又名杨晓莉、小莉),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武因与被上诉人杨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孙武于2012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武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孙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