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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城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福州猎人电子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天源蓄电池有限公司、郑佩尧、常西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猎人电子有限公司,安阳市天源蓄电池有限公司,郑佩尧,常西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滑城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福州猎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秀贞,职务:经理。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龙院路。委托代理人史俊宝,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天源蓄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佩尧,职务:经理。住所地:滑县老店镇常屯村。被告郑佩尧,男,1960年10月4日生。被告常西记,男,1955年11月16日生。原告福州猎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天源蓄电池有限公司、郑佩尧、常西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进行庭外调解失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耿   书   章陪审员 张兴政陪审员XX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