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仲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都鹏飞与烟台三赛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鹏飞,烟台三赛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仲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都鹏飞,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三赛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都鹏飞与烟台三赛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烟台三赛拉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牟劳仲案字第(2011)第203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