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遂法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8-04-14
案件名称
林强与广东省遂溪县北潭水泥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广东省遂溪县北潭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遂法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广东省遂溪县界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界炮圩。法定代表人陈康保,镇长。委托代理人林土生,男,成年,遂溪县界炮镇司法所干部,住遂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康朝,男,成年,遂溪县界炮镇政府干部,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林强,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委托代理人林秀君,女,成年,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北潭水泥厂。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界炮镇益塘岭。法定代表人潘成佳,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北潭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东省遂溪县界炮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6月11日召开了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被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北潭水泥厂所有的位于遂溪县界炮镇遂溪至北潭公路南边29幢房产权属国有资产;原水泥厂干部职工都在厂区宿舍居住,水泥厂仍拖欠他们工资和集资款1000多万元;水泥厂无力偿还所欠款项,导致每年都有职工进行上访和集中到镇政府要求偿还欠款。若对该房产查封拍卖势必造成该镇更大的矛盾激化。请求撤销本院(2010)遂法执字第89-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在执行××人××与被××人广东省××县北潭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北潭水泥厂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遂法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林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0)遂法执字第89-2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北潭水泥厂所有的位于遂溪县界炮镇遂溪至北潭公路南边房产29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因此,本院续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北潭水泥厂所有的位于遂溪县界炮镇遂溪至北潭公路南边房产29幢是合法的。案外人广东省遂溪县界炮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邓康益审判员 程浩光审判员 文斯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