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香执字第509、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孙运兰、黄加丽等与朱建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运兰,黄加丽,黄加国,单东升,朱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香执字第509、516号申请执行人孙运兰。申请执行人黄加丽。申请执行人黄加国。申请执行人单东升。被执行人朱建立。现在押于香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香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公司以(车牌号为京P×××××)小货车投保,可以得到10万元商业险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建立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公司保险赔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福旺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静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香执字第509、516-1号申请执行人孙运兰,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火绒沟村人。申请执行人黄加丽,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火绒沟村人。申请执行人黄加国,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火绒沟村人。申请执行人单东升,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安头屯镇石辛庄。被执行人朱建立,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乡黄庄村委后朱庄人。现在押于香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香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公司以(车牌号为京P×××××)小货车投保,可以得到10万元商业险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建立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公司保险赔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高福旺审判员:周虎城审判员:张祥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刘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