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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陈龙诉被告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陈龙,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涛委托代理人陈龙原告陈龙被告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刘宏焰被告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陈龙诉被告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10)咸秦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裁定。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陈龙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咸民终字第0012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龙、原告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受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的委托,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对陕西第一毛纺织厂全部财产进行了拍卖。但是二被告排除原告参加竞买,最后陕西方圆实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得了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的全部财产。二被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违反了拍卖应当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律规定。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五)项的规定,请求宣告拍卖无效。两被告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举如下证据:1、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2008年9月7日《关于对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报名、参与竞买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财产的批复》。2、2008年9月23日三秦都市报刊登的拍卖公告。证明原告看到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财产拍卖公告后报名竞买,被告却不准原告报名、竞拍。被告缺席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根据以上举证,本院确认证据如下:原告证据1、2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报纸公告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财产拍卖,原告报名竞买,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经审查认为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竞买人资格不予报名。故对原告证据1、2,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中,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委托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对破产财产拍卖。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在三秦都市报刊登拍卖公告,定于2008年9月30日在其公司拍卖大厅依法对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08年9月26日18时止。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收到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报名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委托书)。2008年9月27日,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批复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经审查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次拍卖竞买人资格,特通知你公司对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不予报名,同时将所报资料退还你公司,望你公司及时通知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开庭时咸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赵力、刘萍向本院提交2010年8月10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破字第03-4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一、宣告终结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的破产程序。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另查:2011年3月4日,陕西第一毛纺织厂因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年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陕工商处字[2011]第100号吊销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原告陈龙没有以个人名义申请报名竞买,与拍卖委托人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之间无民事法律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陕西天诚拍卖有限公司是受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的委托对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财产进行拍卖,拍卖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且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举证证明是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审查认为其不符合竞买人资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确认了拍卖结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已宣告终结陕西第一毛纺织厂的破产程序。故对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宣告拍卖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陈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咸阳林森实业有限公司、陈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宪民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