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9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20-07-22
案件名称
王兆雪与张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兆雪;张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922民初1302号原告:王兆雪,男,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张有刚,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王兆雪与被告张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兆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有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兆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整,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3日,被告因做工程缺少资金向我借人民币70000元,被告立条据一份。双方约定2019年2月1日归还。如果不还承担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有刚未到庭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3日,被告张有刚向原告王兆雪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兆雪柒万元整,70000元,还款日为2019年2月1日。如逾期未还按正常利息计算,如逾期未还走法律程序,所有一切费用由张有刚承担费用,被告张有刚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2017年12月12日,原告从江苏滨海农商银行滨海支行取款129050元,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5月2日之间,被告张有刚通过微信还款6次,合计还款598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有刚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应承担向原告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金70000元,虽取款、还款略有出入,但借条出具在借款交付及归还部分款项后,可以认定借条出具时双方已进行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条上未明确约定利息,仅约定逾期未还按正常利息计算,故利息的起算应以约定的还款日即2019年2月1日为准。原告要求逾期按年利率6%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有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王兆雪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张有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 娟人民陪审员 茆海燕人民陪审员 马娅菁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熊雯新书 记 员 王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