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邵宪夫与尹彩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宪夫,尹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邵宪夫,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尹彩莲,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宪夫与被执行人尹彩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向被执行人尹彩莲发出执行通知,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尹彩莲外出下落不明,其外出地址不祥,银行无存款,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行员陈东全审行员刘丙库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