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丛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0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许某。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