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建孟与岑威军、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孟,岑威军,徐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孟,慈溪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岑威军,农民。被执行人:徐建明,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建孟诉岑威军、徐建明(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建孟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