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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郑刚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倩,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女。被执行人郑刚,男。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郑刚离婚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莲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倩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刚给付其空调室内机遥控器两个、电视一遥控一个。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莲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一项为李倩与郑刚离婚;第二项为被告(郑刚)返还婚前购买的海信牌47寸电视机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两台、小天鹅牌滚筒洗衣机一台、老板牌抽油烟机煤气灶一套,自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原告(李倩)自行取回,同时原告返还被告金戒指一枚。第三项为个人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故申请执行人李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刚给付其空调室内机遥控器两个、电视机遥控一个无法律依据。本院执行一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倩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