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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诉边彦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边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祁军锋,任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边彦荣,男,生于1961年10月9日。本院在执行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诉边彦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边彦荣返还拖欠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各种费用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9元,于2011年11月10日前履行完毕。但边彦荣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遂宝鸡君安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由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采购边彦荣公司(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凝土,以抵顶本案案件款020+12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出具证明,已采购被执行人公司混凝土128立方米,价值41600.00无。本案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款为,40000元,诉讼费1619元,共计41619元,后被执行人边彦荣自动履行不欠的诉讼费19号,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