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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鄄城县兴业信用担保中心、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鄄城县兴业信用担保中心;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兴业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延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同选,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祥,经理。委托代理人荣林英,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该公司副经理,住。申请人鄄城县兴业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0)鄄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鄄城县兴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厂房和设备已被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和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鄄城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