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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知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董祥义与乐清蓝翔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宁波锦华铝业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蓝翔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董祥义,宁波锦华铝业有限公司,株洲海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蓝翔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舒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祥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汉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丰安。原审被告宁波锦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祎。原审被告株洲海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君。上诉人乐清蓝翔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翔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蓝翔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乐清蓝翔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蓝翔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