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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耿仁明、王建、王长泽、王圣军、王教亭、王孝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县农村合作银行,耿仁明,王建,王长泽,王圣军,王教亭,王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耿仁明、王建、王长泽、王圣军、王教亭、王孝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仁明、王建、王长泽、王圣军、王教亭、王孝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0)齐晏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齐晏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润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