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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右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耐玉、黄耐庆等与韦秀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耐玉,黄耐庆,韦秀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右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黄耐玉,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原告黄耐庆,女,1977年8月10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春梅,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秀香,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梁斌桂,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体质,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原告黄耐玉、黄耐庆诉被告韦秀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耐玉、黄耐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耐玉、黄耐庆负担。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绍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