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开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姜海青与李效东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青,李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开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姜海青,市民。被执行人李效东(又名李安民),农民。申请执行人姜海青与被执行人李效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的(2011)菏开商初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海青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菏开执字第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时灿审判员 魏 兵审判员 徐卫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