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詹益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益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424号罪犯詹益兴,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了(2009)甬象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益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詹益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詹益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优秀报道员;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2012年获监狱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益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益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