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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8年4月5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黄某1,男,汉族,1965年8月30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间按民俗结婚,后于××××年××月××日在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四个孩子:长女黄某3,1991年5月10日生;次女黄淑慧,1992年10月1日生;长男黄某2,1994年11月1日生;次男黄梓鹏,1996年9月22日生。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6月11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男孩黄某2、黄梓鹏由原告陈某抚养,婚生女孩黄某3、黄淑慧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斯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