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宗虎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吴宗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被告人吴宗虎辩护人张永良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宗虎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代理检察员袁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被告人吴宗虎及其辩护人张永良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2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晚,被告人吴宗虎同魏莎、被害人贾某,在咸阳市毕塬路一火锅店内吃饭时,三人饮用了约10瓶汉斯9度啤酒,并购买了一瓶白酒,饭后到秦都区人民西路伯爵KTV210包间内唱歌,被告人吴宗虎将吃饭时购得的白酒倒入玻璃杯中,被害人贾某将白酒喝下后醉倒。被告人吴宗虎提出唱通宵,后转入K202包间后,吴宗虎威胁魏莎让其在一旁沙发睡觉,后脱掉自己及贾某衣裤,在沙发上强行与处在醉酒昏睡状态下的贾某发生了性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宗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门诊病历、证人魏莎、刘伟、林艳紫的证言、被害人贾某的报案及陈述、户籍信息、伯爵VIP会员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诉称:请求被告人吴宗虎赔偿其医疗费189.10元、误工费9768元、代书、咨询费50元、住宿费390元、隐形眼镜损失费500元、耳环损失费39元、便饭费49.5元、交通费1055.50元、通信费12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共计212161.10元,并请求判令被告人吴宗虎为其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其提供的证据有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等。被告人吴宗虎表示愿意赔偿。经查,2012年2月2日,被害人贾某在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门诊接受治疗,支付医疗费189.10元、住宿费390元、交通费1055.50元。以上事实,有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宗虎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宗虎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宗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贾某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请求赔偿其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中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实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赔偿代书、咨询费50元、隐形眼镜损失费500元、耳环损失费39元、便饭费49.5元、通信费120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此诉求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故其此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误工费一节,因其未提供接受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确定误工时间的证明,故其此请求不予支持。其请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费200000元、请求被告人吴宗虎为其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一节,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宗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二、被告人吴宗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的经济损失1634.60元(其中支付医疗费189.10元、住宿费390元、交通费1055.5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保民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