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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方云萍与赵钦钦、宁波市锟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云萍,赵钦钦,宁波市锟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方云萍(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206160022),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告:赵钦钦(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04162391),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告:宁波市锟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迎凤街92号。法定代表人:代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深圳市深南中路新闻大厦20楼。代表人:张德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萍与被告赵钦钦、宁波市锟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萍撤回对被告赵钦钦、宁波市锟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方云萍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