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百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百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百玲,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新城区,工人。2012年5月2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百玲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百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百玲来到西安市高新区金鹰商场二楼PORTS专柜,以试衣服为名支开营业员,将一只黑色PORTS包带入更衣室,在更衣室内将盗得的包装入自己随身携带的跨包内逃离现场,销赃后获得赃款10元。经查,被盗PORTS进货价格为2299元人民币。破案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2012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百玲再次来到西安市高新区金鹰商场后在二楼PORTS专柜内,以试衣服为名,将自己的黑色外套盖在一件藕粉色PORTS包上并带入更衣室内,在更衣室内,将盗得的包装入自己随身携带的跨包内,离开专柜时被营业员发现,当场查获被盗赃物,本人被营业员扭送至商场安保部。经查,被盗PORTS包价值4699元,破案后,赃物已经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百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仲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百玲的供述;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单、辩认笔录及照片、收条;5、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百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百玲第二笔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百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笔盗窃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在案发后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百玲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百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