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周xx,女,(……略)。委托代理人邓文安,城固县沙河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x,男,(……略)。原告周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委托代理人邓文安、被告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底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2001年4月便草率登记结婚。被告系男到女家,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一女黄XX,现年十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深,婚后才知被告隐瞒了年龄,更甚者是被告脾气、性格粗暴,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同时被告对婚生女教育无方,经常呵斥、责骂,不听原告劝解。原告为生活外出打工,被告疑神疑鬼,对原告极不信任,常发短信进行侮辱原告,致使原告无法谅解,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提出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用。3、房屋财产归原告所有。存款2.2万元已付给被告1.2万元,无共同债务。被告辩称,自己男到女家,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发生吵闹是家庭里的常事,没有夫妻不争吵的。后来原告开理发店做生意,家庭关系出现一些变化。原告要求被告经管小孩,还要被告每年向家里交2万元,对被告要求过高,被告为了挣钱外出打工,将小孩交给自己父母,引起原告不满。现原告要求判决离婚,子女财产都不给我,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黄xx系留坝县马道镇人。2000年经人介绍与原告谈婚,由于双方相距较远,均对对方了解不够。2001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且系男到女家落户,故婚后夫妻感情平淡,婚生一女黄XX,现年10岁。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性格粗暴,对子女教育方法简单,特别是原告为家庭生活外出做生意后,对原告多方猜疑,不尊重原告人格,致原告不能谅解。而被告为人老实,亦愿意为家庭做出贡献,承担自己的责任,常在外矿山等地打工,做出了努力。在家庭中夫妻沟通不够。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仅提供两张认为自己被打的照片,且清晰度不够,除此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原告周xx与被告黄xx是完全自愿的婚姻关系,虽然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亦发生相互打骂的情况出现,而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节,经教育帮助是可以和好有望的,且有婚生女需双方教育培养,夫妻关系存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但不能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明,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xx与被告黄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胡新明审判员 :秦文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 招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