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周玉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周玉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张海军,居民。被告周玉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周玉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判员 刘 挺 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爽(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