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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周玉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周玉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张海军,居民。被告周玉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周玉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判员 刘 挺 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爽(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