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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淮民初字第128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农历腊月12日举行婚礼,2010年2月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黄某甲。因被告经常对我进行打骂,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黄某某电话辨称,我们感情还好,只不过有时小打小闹,我不同意离婚。在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6日(2009年农历腊月12日)举行婚礼,2010年2月4日补办结婚证。2010年12月27日(农历11月22日)生育女孩黄某甲,现由被告抚养。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女,家庭稳定、幸福。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某和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峰审 判 员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柳亚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