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魏红才、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才,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魏红才,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献县物华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被执行人陈存强,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三代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发出执行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存强、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24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