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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于民海、钟莲凤财产进行追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民海,钟莲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德友,院长。被执行人:于民海,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钟莲凤,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9)吉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对扣押的被执行人于民海、钟莲凤的财产进行追缴,于201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扣押的于民海所占有的圣达菲越野车一台,确权完毕,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1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张宝忠审判员 肖 洋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