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俊喜与王立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喜,王立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刘俊喜,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王庄5号小区1排11号。被告王立生,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负责人张玉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刘俊喜与王立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喜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俊喜负担。审判员 宋海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