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梁某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告王某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书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新妍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