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葛筱珍与严根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筱珍,严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葛筱珍。被执行人:严根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筱珍与被执行人严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现正按月履行债务中,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628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