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编名(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苏艳红与张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艳红,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52号裁之一申请人苏艳红,女,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张宇,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系肇事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及驾驶员。申请人苏艳红与被申请人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肇事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肇事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上、抵押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添福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许彩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