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朱章其与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章其,牛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朱章其(起)。委托代理人:刘玉青,系原告朱章其(起)妻子。被告: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章其(起)诉被告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自愿偿还原告欠款,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章其(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牛荣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